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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06章 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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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节、创造的主体与客体

一、文学创造的客体

文学创造的客体即文学的反映对象。

1、关于文学创造的客体的几种解释:

★客体即“自然”说

这一学说认为文学的客体是独立于人之外的自然。

最初确立这种观念的是古希腊人,集中体现在“艺术摹仿自然”的艺术观中,代表人物德谟克利特、亚里斯多德等。

在中国主要体现在《易经》的“象天法地”:“古者包牺氏之王天下也,仰则观象于天,俯则观发于地。。。”

该学说有一定的真理性,但其“自然”是指自然界还是社会生活还不定。

★客体即“情感”说

认为文学是人的内心世界的表现,文学客体即人的心灵。主要盛行于18世纪的启蒙主义、感伤主义和19世纪浪漫主义思潮。代表人物:华兹华斯、雪莱等

西方文论:

华兹华斯:“诗是强烈感情的自然流露。它起源于在平静中回忆起来的情感。”

雪莱:“诗人的职责就在于:把他自己从这些形象和感觉中所得到的愉快和热诚传达于他人。”史达尔夫人:诗表现的是诗人“灵魂中的感情”,当热情激动灵魂时,诗人就借助形象和比喻来表现“内心的东西”。

托尔斯泰:艺术就是一种“有意识地把自己体验过的感情传达给别人,而别人为这些感情所感染,也体验到这些感情”的人类活动。

苏珊朗格:“艺术乃是象征着人类情感的形式之创造。”

科林伍德:“艺术是在想像中表现自己的感情,真正的艺术就是情感的表现。”

中国古代文论:文学艺术是情感表现的观点贯穿始终

《尚书尧典》:“诗言志”

《乐记》:“情动于中,故发于声”

《毛诗序》:“情动于中而形于言”

陆机《文赋》:“诗缘情而绮靡”

刘勰《文心雕龙》:“缀文者情动而辞发”

严羽《沧浪诗话》:“诗者,吟咏情性也”

★客体即“原始意象”说

弗洛伊德把有原欲所形成的“个体无意识”确定为艺术表现的客体。

瑞士心理学家荣格在此基础上提出了“集体无意识”的概念,并退而广之认为人类文化包括文学都是“集体无意识”即“原始意象”的呈现。这样,他把艺术的客体归结为“原始意象”。

荣格的说学肯定了文学艺术必然要反映人的深层的心理经验,这一思想有其深刻的一面,但他把深层心理经验做了唯心主义和神秘主义的解释,其谬误也是明显的。

“原始意象”:是“人类远古的深层集体无意识”,是自远古人类在生活中形成的、并且世代遗传下来的深层心理经验,是一种亘古绵延、无处不在、四处渗透的最深远、最古老、最普遍的人类思想,即人类精神本体。

2、文学创造的客体是特殊的社会生活

社会生活是文学创造的客体和惟一源泉:

文学创造的客体是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相统一的社会生活;社会生活是一切文学艺术的取之不尽、用之不竭的惟一源泉

文学创造客体的社会生活的特殊性:

整体性的社会生活:《红楼梦》

具有审美价值的社会生活。卢卡契曾指出,审美与审丑

作家体验过的社会生活,比如钱锺书对旧知识分子的体验、张承志对黄河的体验

二、文学创造的主体

文学创造的主体是作家和诗人。

1、文学创造的主体的种种解释

★主体即“模仿者”与“创造者”,代表人物:赫拉克利特、德谟克里特、柏拉图、亚里士多德、阿尔伯蒂、达芬奇、锡德尼、狄德罗,这一学说本身含有轻视主体创造性的色彩。

★主体即“旁观者”

毕达哥拉斯:“生活就像一场体育竞赛,有些人充当角力士,还有些人成为调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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